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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德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丁○○原 告 丙○○被 告 己○○

甲○○戊○○

樓乙○○庚○○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抵押權設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54,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撤銷扺押權設定
裁判日期:200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