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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3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被 告 甲○○

之1乙○○

巷9弄丙○○○

之1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1,5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0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