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7號原 告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號被 告 甲○○
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