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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7號原 告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

號送達代收被 告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07-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