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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即連駿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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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1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0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