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58號原 告 甲○○
號4樓被 告 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後龍郵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