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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19號原 告 中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請求土地抵押權登記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6 條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50,000元;另備位聲明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650,0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原告主張之二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相同,爰任擇其一定之,是以,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4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