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段2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供擔保之土地價額少於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後段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8,400 元〔即99.92 元(苗栗縣○○鎮○○段0176之0004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20,000(單位:平方公尺,即前開土地供擔保面積)=1,99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