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3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