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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5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供擔保之土地價額少於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後段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8,522 【99.31 (土地面積)×23,447(公告現值:元/ 平方公尺)≒2,328,52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0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