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94號原 告 豪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苗栗縣客庄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9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