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93號原 告 楊沛芳即弘亦工程行被 告 苗栗縣客庄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4,9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