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被 告 丙○○
丁○○○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複代 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