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4號聲 請 人 庚○○(即原告)相 對 人 乙○○(即原告)上 一法定代理人 甲○○
庚○○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相 對 人 丙○○(即被告)
丁○○戊○○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聲請人庚○○對於本院民國98年6 月1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關於編號4 及編號5 土地坐落地段「鎮西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西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1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174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4 及編號5 土地坐落地段「鎮西海」之記載,係「西海」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