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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8號上訴 人 即被告 及 反訴 原 告 甲○○被上 訴 人即原 告 及反訴 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及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及反訴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與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15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6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021,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08-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