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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2號上 訴 人 丙○○

號視同上訴人 甲○○被 上訴人 高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號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8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07-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