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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1號原 告 戊○○

丁○○乙○○丙○○甲○○上 列 5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被 告 己○○ 住苗栗縣銅鑼鄉興隆村2鄰22號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 月26日下午4 時20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羅列主張被告不當得利或侵害繼承權之具體時間、行為、金額,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影本送達被告。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各自提出所主張張三妹喪葬收入(奠儀等)之總金額、該喪葬收入由何人收取多少金額、為張三妹身故支出(喪葬費用等)之明細、由何人支出張三妹之身故支出多少金額、喪葬收入是否有剩餘、應由繼承人每人分配多少金額、被告應返還原告等人每人多少金額,及所有相關證據資料等,並以影本直接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08-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