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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5號抗 告 人 甲○○相 對 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月9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原告之訴駁回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20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後,原告提出抗告,現裁定尚未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救字第20號訴訟救助卷宗核閱屬實,故本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本件之訴,爰依前揭法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08-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