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37號原 告 乙○○

1樓被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60,400 元 ,原告起訴時僅繳納43,372元,尚不足17,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0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