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1號原 告 乙○○
7號被 告 元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元森運動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號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民國七十三年頭地所字第00二九一八號收件,就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二所示土地及設定權利範圍於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設定權利價值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公司原名元森運動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改名為元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兩造於民國73年11月30日簽訂產品買賣合約書,約定被告於73年9 月1 日起至73年11月30日止所生產之網球拍等出售予原告,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1,077,208 元,付款方式為由原告簽發面額各為450,000 元、550,000 元,發票日為73年12月31日、74年1月31日,票號各為4974 9、49748 號,付款人均為台北市銀行和平分行之支票2 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交付被告,其餘77,208元則由原告於73年12月31日前以現金一次付清,並約定為擔保系爭支票之兌現,由原告提供如附表所示土地為被告設定權利價值1,00 0,000元、存續期間自73年11月30日至74年11月29日止之抵押權(以下簡稱系爭抵押權),並經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以73年頭地所字第002918號收件,73年12月22日辦理設定登記完畢。嗣如附表編號23所示土地於94年9 月19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訴外人陳昕妤,如附表編號24至33所示土地經苗栗縣政府辦理徵收完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清償完畢,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
又縱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尚未清償,惟被告迄未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其債權請求權歷經20餘年未為行使,顯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系爭抵押權亦應認已消滅。為此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並聲明:被告應將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73年頭地所字第002918號收件,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及設定權利範圍於73年12月22日所設定權利價值100 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原名元森運動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改名為元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兩造於73年11月30日簽訂產品買賣合約書,約定被告於73年9 月1 日起至73年11月30日止所生產之網球拍等出售予原告,貨款共計1,077,208 元,付款方式為由原告簽發系爭支票交付被告,其餘77, 208 元則由原告於73年12月31日前以現金一次付清,並約定為擔保系爭支票之兌現,由原告提供如附表所示土地為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並經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以73年頭地所字第002918號收件,73年12月22日辦理設定登記完畢。嗣如附表編號23所示土地於94年9 月19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訴外人陳昕妤,如附表編號24至33所示土地經苗栗縣政府辦理徵收完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清償完畢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詳卷第54頁)、產品買賣合約書(詳卷第10至12頁)、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詳卷第95至253 頁)及保管通知書、補償費保管清冊(詳卷第45至52頁)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為真實。
五、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清償完畢,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自應認系爭抵押權亦已消滅,被告自應將系爭抵押權辦理塗銷登記。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所示土地既為原告所有,則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73年頭地所字第002918號收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2所示土地及設定權利範圍於73年12月22日所設定權利價值100 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至如附表編號23所示土地既已非原告所有,則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該筆土地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按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其款額計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第26條規定辦理,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定有明文。本件如附表編號第24至33所示土地既經徵收完畢,則依上開規定,該等被徵收土地原設定之系爭抵押權自已因徵收而消滅,原告復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第24至33所示土地上之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登記,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 │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01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963地號 │ │ │├──┼───────────┼───────────────────┼─────┤│ 02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972地號 │ │ │├──┼───────────┼───────────────────┼─────┤│ 03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973地號 │ │ │├──┼───────────┼───────────────────┼─────┤│ 04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996地號 │ │ │├──┼───────────┼───────────────────┼─────┤│ 05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996─1地號 │ │ │├──┼───────────┼───────────────────┼─────┤│ 06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1002地號 │ │ │├──┼───────────┼───────────────────┼─────┤│ 07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1003地號 │ │ │├──┼───────────┼───────────────────┼─────┤│ 08 │苗栗縣○○鎮○○段一小│32分之1 │乙○○ ││ │段1004地號 │ │ │├──┼───────────┼───────────────────┼─────┤│ 09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1005地號 │ │ │├──┼───────────┼───────────────────┼─────┤│ 10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1013地號 │ │ │├──┼───────────┼───────────────────┼─────┤│ 11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1021地號 │ │ │├──┼───────────┼───────────────────┼─────┤│ 12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1021─2地號 │ │ │├──┼───────────┼───────────────────┼─────┤│ 13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1025─3地號 │ │ │├──┼───────────┼───────────────────┼─────┤│ 14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1034地號 │ │ │├──┼───────────┼───────────────────┼─────┤│ 15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1035地號 │ │ │├──┼───────────┼───────────────────┼─────┤│ 16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1036地號 │ │ │├──┼───────────┼───────────────────┼─────┤│ 17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1037地號 │ │ │├──┼───────────┼───────────────────┼─────┤│ 18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1040地號 │ │ │├──┼───────────┼───────────────────┼─────┤│ 19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1040─2地號 │ │ │├──┼───────────┼───────────────────┼─────┤│ 20 │苗栗縣○○鎮○○段一小│32分之1 │乙○○ ││ │段1043地號 │ │ │├──┼───────────┼───────────────────┼─────┤│ 21 │苗栗縣○○鎮○○段一小│32分之1 │乙○○ ││ │段1044地號 │ │ │├──┼───────────┼───────────────────┼─────┤│ 22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乙○○ ││ │段1009地號 │ │ │├──┼───────────┼───────────────────┼─────┤│ 23 │苗栗縣○○鎮○○段一小│32分之1 │陳昕妤 ││ │段1068地號 │ │ │├──┼───────────┼───────────────────┼─────┤│ 24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已為苗栗縣││ │段1021─1地號 │ │政府徵收 │├──┼───────────┼───────────────────┼─────┤│ 25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已為苗栗縣││ │段1025地號 │ │政府徵收 │├──┼───────────┼───────────────────┼─────┤│ 26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已為苗栗縣││ │段1025─1地號 │ │政府徵收 │├──┼───────────┼───────────────────┼─────┤│ 27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已為苗栗縣││ │段1025─2地號 │ │政府徵收 │├──┼───────────┼───────────────────┼─────┤│ 28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已為苗栗縣││ │段1025─4地號 │ │政府徵收 │├──┼───────────┼───────────────────┼─────┤│ 29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已為苗栗縣││ │段1025─5地號 │ │政府徵收 │├──┼───────────┼───────────────────┼─────┤│ 30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已為苗栗縣││ │段1036─1地號 │ │政府徵收 │├──┼───────────┼───────────────────┼─────┤│ 31 │苗栗縣○○鎮○○段一小│51932分之3250 │已為苗栗縣││ │段1040─1地號 │ │政府徵收 │├──┼───────────┼───────────────────┼─────┤│ 32 │苗栗縣○○鎮○○段一小│32分之1 │已為苗栗縣││ │段1068─1地號 │ │政府徵收 │├──┼───────────┼───────────────────┼─────┤│ 33 │苗栗縣○○鎮○○段一小│32分之1 │已為苗栗縣││ │段1069地號 │ │政府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