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被 告 甲○○ 21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 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