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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財管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31號聲 請 人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於93年12月7 日死亡,惟其對聲請人仍有債務未清償,然其繼承人蘇傅四妹嗣後於95年1 月11日死亡,爰聲請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丙○○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繼承人丙○○於93年12月7 日死亡時,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此經本院調取94年度繼字第28號卷宗核閱屬實,惟當時尚有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母蘇傅四妹未拋棄對於被繼承人丙○○之繼承權,因此被繼承人丙○○死亡時,並非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係由蘇傅四妹繼承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及遺債(如所繼承者為不動產,依民法第759 條及第1148條規定,於繼承登記前,繼承人即取得該不動產),故聲請人聲請指定丙○○之遺產管理人,經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蘇傅四妹繼承丙○○之遺產及遺債後,於95年1 月11日死亡,並由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18號指定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此亦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因此關於本件聲請人所主張對丙○○具借款債權乙節,如該借款債權確實存在,則係蘇傅四妹之遺產管理人是否管理蘇傅四妹遺債(包括所繼承丙○○之債務)之問題,尚非指定遺產管理人管理丙○○遺產或遺債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秀娟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