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家訴字第3 號原 告 辛○○
丁○○乙○○丙○○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訴訟代理人 庚○○複代 理 人 蔡榮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繼承人劉余來好生前於民國94年5 月20日所立如附件所示代筆遺囑為真正。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余來好晚年寄居於原告辛○○家中,由原告辛○○一家人照顧劉余來好之生活起居,劉余來好為感念原告辛○○一家之付出,於民國94年5 月20日訂立遺囑,指定將其財產贈與原告等人,並同時邀集訴外人甲○○、己○○、壬○○等三人為見證人,並由甲○○擔任代筆人,依法作成代筆遺囑。嗣劉余來好不幸於94年10月8 日死亡,因其無子女,其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亦均死亡,且無法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15號裁定指定被告為被繼承人劉余來好之遺產管理人,原告等人向被告請求交付遺贈物時,被告竟認原告所提出之系爭遺囑,無從確認其真正,拒絕給付被繼承人劉余來好之遺產。是被告機關既否認系爭代筆遺囑之效力,致原告依該遺囑應享有之權利,陷於不安之狀態,為此,原告等人起訴請求確認94年5 月20日所製作之劉余來好代筆遺囑為真正。
二、被告則以:無法確認系爭遺囑真正,原告所提出之代筆遺囑有加以調查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證書之真偽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余來好於94年10月8 日死亡,其生前於94年5 月20日書立如附件之代理遺囑,表明將遺產遺贈予原告等人。被告則否認該遺囑之真正,致原告私權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法律關係發生之基礎事實所生不妥之狀態自得以確認判決方式除去,應認原告提起本件確認系爭遺囑為真正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次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
(三)原告主張如附件所示之代筆遺囑為真正乙情,業據證人即如附件遺囑之見證人之一己○○律師到庭結證稱:當時於94年5 月21日前一週左右,原告辛○○持一些劉余來好的土地清冊還有存摺來找伊稱其姑媽即被繼承人劉余來好要分配其遺產,因立遺囑要當面聽其陳述才能代寫並見證,包括代筆人要三人,後來就約定於94年5 月20日到中港澄清醫院去,那天伊與甲○○到醫院作見證,那時原告辛○○還有他太太,還有他兒子,還有證人壬○○(現改名為劉懿鋒)先生都到劉余來好的病房,伊親自跟劉余來好談,發現劉老太太神智清楚,就進行遺囑的見證,並由她敘述如何處理他的遺產內容,由甲○○代筆,完成後口述遺囑內容給劉余來好聽,聽不清楚的地方還有要求再說一次,沒意見後才由劉余來好簽名蓋章,所以上面簽名是她自己簽的,當時壬○○係見證後離開,伊跟劉余來好還有辛○○還有拍照存證等語(參見本院卷第85頁筆錄);證人即系爭遺囑見證人兼筆記人甲○○到庭結證稱:當天與周律師一起過去,律師確認劉余來好遺囑內容跟細節,伊那天去是負責書寫,有三人以上在場見聞該遺囑的製作,完成後還子大聲宣讀給劉余來好聽,確認後再請其簽名等語(參見本院卷第86頁、第87頁筆)。證人即系爭遺囑之另一位見證人劉懿鋒亦結證稱:伊與辛○○的兒子是朋友關係,當天經通知去醫院擔任見證人,去的時候看到朋友的姑婆在那裡,他們要製作遺囑,伊有看到周律師還有劉余來好就遺囑內容作討論,他有就劉老太太的不動產還有現金作分配,後來他們確定好遺囑內容後,有再陳述一遍給劉老太太聽,伊後來也有在上面簽名,伊是確認過遺囑內容與當時聽到的相符後我才簽名等語(參見本院卷第88頁)。綜合上開證人證詞,互核其等證言對於如附件所示代筆遺囑製作經過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本件代筆遺囑之見證人、代筆人,共有己○○律師、壬○○、甲○○三人,其等均親自見聞被繼承人劉余來好所立代筆遺囑之經過,並依民法規定筆記、宣讀、講解遺囑之意旨,從而本件遺囑符合上開代筆遺囑之規定,應屬有效之遺囑,至為明確。綜上說明,原告主張如附件所示之代筆遺囑為真正,自屬有據,其請求確認附件所示代筆遺囑真正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被告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因無法確認如附件遺囑真正,而認原告所提出之代筆遺囑有加以調查之必要,因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件所生之費用,本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賢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