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洋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號移轉登記不動產抵押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4,2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