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即禁治產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母,相對人於民國94年7月19日經鈞院94年度禁字第23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又相對人之配偶(聲請人之父)徐成統於94年3 月15日死亡,為辦理相對人所繼承之徐成統遺產之處分事宜,應經親屬會議之允許,為此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規定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等語。
二、按親屬會議以會員5 人組成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尊親屬。㈡3 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㈢4 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0條、第1131條第1 項、第2 項、第1132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確經宣告為禁治產人,且聲請人經選定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有戶籍謄本、本院94年度禁字第23號裁定在卷可憑(見卷第6 、56至58頁)。而自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觀之(見卷第28至42、49至55頁),相對人之兄邱肇均(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妹邱秋鳳(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邱秀鳳(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弟邱肇雄(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邱肇豐(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邱肇堂(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仍尚生存,邱肇均等6 人均係相對人之4 親等內同輩血親,為民法第1131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毋庸本院指定,是以相對人之法定親屬會議會員既已有邱肇均等
6 人,且渠等均已成年復未受禁治產宣告,而民法第1130條規定親屬會議僅須以會員5 人即可組成,故本件並無「無親屬會議會員」或「親屬會議會員不足法定人數」之情形,自無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俊 偉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