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 告 甲○○
號之2被 告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83 條分別規定明確。
二、查本件收養人即原告之住所係在台南市○區○○里○○鄰○○路○○巷○○號之2 ,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考,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收養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俊 偉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