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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 告 酉○○被 告 亥○○

申○○未○○午○○癸○○丑○○辛○○○巳○○辰○○卯○○寅○○即長谷川真.子○○壬○○己○○○天○○庚○○戌○○乙○○戊○○丙○○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應繼分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劉煊德於民國58年1 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而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孫,依法均有繼承權。惟因被繼承人死亡後迄未申報遺產稅而無法辦理繼承登記,且如附表(一)所示16筆土地之地價稅,均由原告負責繳納,如有應繼分比例之明確判示,原告自可對稅捐機關請求按照持分比例分別課稅。又繼承人中之劉黃東洋,因被繼承人之配偶死亡而扶正為妻,並在戶籍上予以登記,則其有無繼承權、應繼分如何,均有待澄清。另因被繼承人之部分遺產及徵收補償費遭他人侵吞,若經確認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原告自得向他人請求返還其應繼承之部分。而本件繼承人為數眾多,遺產面積卻狹小,確無分割之實益,俟有改變使用時,整筆使用較合經濟效益,爰依法請求確認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劉煊德之遺產有如附表

(二)所示之應繼分並維持共有關係,而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最高法院亦著有27年上字第316 號判例可參。查原告請求確認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劉煊德之遺產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並維持共有關係,惟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本應依民法第1141條、第1144條之規定定之,該應繼分並非法律關係本身,而僅係一基礎事實。而訴請確認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亦須以有確認利益,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揆之首開規定自明。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民法第1148條、第1151條、第1153條均定有明文。是被繼承人之財產,倘如未經繼承人主張分割,則在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原告法律上地位並無任何受侵害之危險,須以判決除去之,是其訴請確認應繼分為何之基礎事實,自無確認利益。又倘如原告已主張分割遺產,則在分割遺產訴訟中,法院必將先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之基礎事實,並據以為分割方式之依據,故原告對於遺產應繼分之比例為何有疑,於分割遺產訴訟中即可解決,非不得提起其他訴訟。原告未有分割遺產之主張,僅單純訴請確認應繼分,其並無法律上地位受侵害之危險,顯無確認利益。又繼承人間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按應繼分之比例負擔之,原告如主張其已負擔被繼承人之債務,欲向其餘繼承人請求分擔依應繼分計算之比例,則亦應提起給付訴訟,由法院在各該訴訟中認定原告、被告各應負擔被繼承人債務之比例,是原告亦非不得提起其他訴訟解決之,於該訴訟中由法院認定應繼分之基礎事實。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劉煊德之遺產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並維持共有關係,與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確認之訴所規定之要件不符,顯無確認利益,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附表(一):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1 │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59-5 │道│252 │全部 │ │├─┼───┼────┼───┼──┼────┼─┼──────┼────┼──────────────┤│2 │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61-3 │道│2 │288分之8│ │├─┼───┼────┼───┼──┼────┼─┼──────┼────┼──────────────┤│3 │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61-11 │道│44 │288分之8│ │├─┼───┼────┼───┼──┼────┼─┼──────┼────┼──────────────┤│4 │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62-1 │旱│1,212 │36分之8 │ │├─┼───┼────┼───┼──┼────┼─┼──────┼────┼──────────────┤│5 │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63-1 │田│1,076 │288分之4│ │├─┼───┼────┼───┼──┼────┼─┼──────┼────┼──────────────┤│6 │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63-11 │道│82 │288分之4│ │├─┼───┼────┼───┼──┼────┼─┼──────┼────┼──────────────┤│7 │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63-12 │道│68 │288分之4│ │├─┼───┼────┼───┼──┼────┼─┼──────┼────┼──────────────┤│8 │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63-13 │道│58 │288分之4│ │├─┼───┼────┼───┼──┼────┼─┼──────┼────┼──────────────┤│9 │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63-14 │道│126 │288分之4│ │├─┼───┼────┼───┼──┼────┼─┼──────┼────┼──────────────┤│10│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63-15 │道│86 │288分之4│ │├─┼───┼────┼───┼──┼────┼─┼──────┼────┼──────────────┤│11│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63-16 │道│21 │288分之4│ │├─┼───┼────┼───┼──┼────┼─┼──────┼────┼──────────────┤│12│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63-17 │田│324 │288分之4│ │├─┼───┼────┼───┼──┼────┼─┼──────┼────┼──────────────┤│13│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69 │原│116 │36分之4 │ │├─┼───┼────┼───┼──┼────┼─┼──────┼────┼──────────────┤│14│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75-1 │田│113 │36分之4 │ │├─┼───┼────┼───┼──┼────┼─┼──────┼────┼──────────────┤│15│苗栗縣│公館鄉 │福基 │ │375-2 │林│73 │36分之4 │ │├─┼───┼────┼───┼──┼────┼─┼──────┼────┼──────────────┤│16│苗栗縣│公館鄉 │尖山 │ │1504 │田│915 │96分之3 │ │└─┴───┴────┴───┴──┴────┴─┴──────┴────┴──────────────┘

附表(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編號│ 姓 名 │ 應繼分比例 │├──┼─────┼───────┤│1 │ 劉黃東洋│ 252/2268 │├──┼─────┼───────┤│2 │ 酉○○ │ 126/2268 │├──┼─────┼───────┤│3 │ 亥○○ │ 126/2268 │├──┼─────┼───────┤│4 │ 申○○ │ 252/2268 │├──┼─────┼───────┤│5 │ 未○○ │ 252/2268 │├──┼─────┼───────┤│6 │ 午○○ │ 252/2268 │├──┼─────┼───────┤│7 │ 癸○○ │ 48/2268 │├──┼─────┼───────┤│8 │ 丑○○ │ 8/2268 │├──┼─────┼───────┤│9 │ 辛○○○│ 8/2268 │├──┼─────┼───────┤│10│ 巳○○ │ 8/2268 │├──┼─────┼───────┤│11│ 辰○○ │ 8/2268 │├──┼─────┼───────┤│12│ 卯○○ │ 8/2268 │├──┼─────┼───────┤│13│ 寅○○ │ 8/2268 │├──┼─────┼───────┤│14│ 子○○ │ 48/2268 │├──┼─────┼───────┤│15│ 壬○○ │ 48/2268 │├──┼─────┼───────┤│16│ 己○○○│ 48/2268 │├──┼─────┼───────┤│17│ 天○○ │ 6/2268 │├──┼─────┼───────┤│18│ 庚○○ │ 6/2268 │├──┼─────┼───────┤│19│ 戌○○ │ 252/2268 │├──┼─────┼───────┤│20│ 乙○○ │ 63/2268 │├──┼─────┼───────┤│21│ 戊○○ │ 63/2268 │├──┼─────┼───────┤│22│ 丙○○ │ 63/2268 │├──┼─────┼───────┤│23│ 丁○○ │ 63/2268 │├──┼─────┼───────┤│24│ 甲○○ │ 252/2268 │└──┴─────┴───────┘

裁判案由:確認應繼分
裁判日期:200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