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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命令分離事件,本院對於民國97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承辦法官欄關於「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之記載,應更正為「家事庭法官張文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9日所為97年度家訴字第8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承辦法官欄關於「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之記載,係「家事庭法官張文毓」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俊 偉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命令分離
裁判日期:200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