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甲○○被上 訴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家訴字第8 號請求命令分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俊 偉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