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The High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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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5法定代理人 甲○○○○○○(F
G15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複代理人 陳長葳律師被 告 丙○○
之1號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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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之8號2樓乙○○
巷23戊○○
巷71己○○
60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以半版規格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第1 版1 日之費用,以利本院核算應補繳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