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英商高地蒸餾酒製造廠廠牌有限公司(The Highlan

d Distill

G15法定代理人 甲○○○○○○(F

G15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複代理人 陳長葳律師被 告 丙○○

之1號丁○○

號辛○○

22號庚○○

樓之8號2樓乙○○

巷23戊○○

巷71己○○

60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以半版規格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第1 版1 日之費用,以利本院核算應補繳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0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