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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消債清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甲○○(即債務人)代 理 人 李建德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父親謝武金、母親魏秀玉之財產收入狀況為何,並應檢附父、母94~9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近

1 年財產歸屬清單;又父、母之扶養費用如何分擔?並請提出家族系統表。

二、聲請人近1年之財產歸屬清單。

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於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上表示聲請人月收入22,800元,惟僅能每月負擔2 ~3 千元且無意增加月付金額,未能接受每月最低7 千元之還款方案,協商意願低落,是否屬實?而申請協商時,收入22,800元之來源及其證明文件,並提出向遠東銀行申請協商時所提出之全部申請資料;又自何時起無前開收入及其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歷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全民健保之歷年投保資料;職業傷害係何時造成?有無領取勞保傷病給付及其原因?

五、現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證券集保存摺及扣款銀行存摺(包括封面及內頁);並請提出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提出繳款方式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七、是否有應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如有,請詳列其明細及價值。

八、每月領取3,000 元殘障津貼之證明文件;除前開收入外,是否尚有其他收入(包括失業給付等),請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0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