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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監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44號聲 請 人 乙○○

18弄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改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聲請係非因財產權關係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0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