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破產程序和解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