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萬泰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玉山商業銀行永豐信用卡公司上列聲請人間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行創業,因產業外移大陸,事業遭受衝擊,又被倒會,故借貸度日。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僅新台幣2 萬元,需撫養4 個小孩,開銷龐大,無法負擔銀行之利息及其他鉅額借貸,但願以固定收入扣除基本生活開銷後,與相對人協調還款事宜。為此,聲請破產和解云云。
二、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聲請不合第7 條之規定,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其和解之聲請;破產法第7 條及第10條均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經本院限期命其補正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仍未補正,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符,核無許可破產和解之實益,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訴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依緹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