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打赫史‧達印‧改擺刨即反訴原告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許恆明間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詹駿鴻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文惠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