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512號原 告 苗栗縣三義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複代 理 人 林助信律師被 告 大凱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訴代於開庭前與原告確認:兩造契約若已終止,是否仍有請求補繳履約保證金之實益?又請求損害賠償時,先前收取之履約保證金(原為押標金)是否可予扣除?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