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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苗簡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512號原 告 苗栗縣三義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複代 理 人 林助信律師被 告 大凱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訴代於開庭前與原告確認:兩造契約若已終止,是否仍有請求補繳履約保證金之實益?又請求損害賠償時,先前收取之履約保證金(原為押標金)是否可予扣除?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0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