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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苗簡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55號原 告 甲○○

樓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土地租賃契約,並本於上開租賃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然依該土地租賃契約書第9 條,已合意約定因上開契約發生糾紛而涉訟時,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

1 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陳前揭土地租賃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
裁判日期:2008-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