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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苗簡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626號原 告 張群滿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被 告 張昭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539 號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等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依據,經於民國98年7 月16日裁定命在該案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539 號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等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1 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74 號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案卷證核閱無誤,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