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甲0000000被 告 乙○○
1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且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後段之規定,以該物之價值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44,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供 擔 保 之 物 │ 公告現值 │ 面 積 │ 價 額 ││ │ │(元/㎡) │ (㎡) │ (新臺幣) │├──┼──────────────┼─────┼─────┼────────┤│ 01 │苗栗市○○段○○○○○○○號土地 │ 17,000 │ 38 │ 646,000元 │├──┼──────────────┼─────┼─────┼────────┤│ 02 │苗栗市○○段○○○○○○○號土地 │ 17,000 │ 48 │ 816,000元 │├──┴──────────────┴─────┴─────┴────────┤├──┬──────────────┬───────────┬────────┤│ 03 │苗栗市○○段787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382,700元 │├──┴──────────────┴───────────┼────────┤│ 合 計 │ 1,844,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