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9號原 告 乙○○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主張抵銷之債權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