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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1號原 告 康城國際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系爭契約應繼續存續之剩餘期間租金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可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08-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