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移轉經營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所附移轉契約書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