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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車輛之市值。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0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