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2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杰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逕以抵押權設定額核費,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後庄里2 鄰光華北路68號)之房屋稅籍資料。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政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