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27號原 告 甲○○被 告 杰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供擔保之土地、建物價額少於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後段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3,600 元【計算式:土地價額為公告土地現值19,000元×174 平方公尺=3,306,000 元;建物價額依房屋稅籍資料為907,600 元,擔保物總價額合計為4,213,6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政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