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暫按聲請人之債權額,和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44,473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和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