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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178、178 之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8-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