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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乙○○

號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租賃權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計算式:年租金150,000 元/1,000㎡

3 20年),土地價額為3,600,00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200元/㎡3,000㎡),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