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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補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92號原 告 丙○○

丁○○

3巷1乙○○

2巷1甲○○

共同送被 告 苗栗縣苑裡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且供擔保之土地價額高於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前段之規定,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08-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