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93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